经济法就必须是坚持长期持久的使用的法律制度。经济是有周期性的经济法理,存在不变的循环机制。经济的周期性决定着经济法是四季循环往复的经济法理,因此,凡涉及经济发展的法都应该是长期有效的法理,这种精神也来源于“社会契约”原理。
(十一)、儒学与哲学
近年来不断有人提出探讨“推动儒学融入现代社会”,这说明很多中国人还是没有深入了解儒学的真实性,甚至有人提出“当代新儒学思潮”的概念。诸不知儒学就是理学,理学就是二元论,并不会得出什么新旧儒学之说,只要是儒学你就逃不出二元论的金箍圈,你就逃不出简单、粗放、直白的儒学礼教说词,逃不出理性的讲说规矩的说词。
儒学二元粗放式的礼教说词,已经形式定义化了,无论你如何发展你也逃不掉儒学二眼看世界的理性视野,无法将思想上升到客观反映的唯心世界,无法体会客观唯心世界的辛酸苦辣,无法进入多彩的客观唯心世界,否则你就不是儒学,更没有新旧儒学之说。如果你跳出二元结构理论,你就不在是儒学了,根本不存在新旧儒学之说。如果把儒学上升到三只眼到的客观世界,那就不是儒学而是哲学了,那来的新儒学呢?不然,你只有重走回头路,回到“宗教、法律、风俗、礼仪都混合在一起”的世界里去。
在东方,一切思想都是在孔子之下行走的躯壳而已,在西方,一切哲理都是跟随着苏格拉底的思想而延伸的理论罢了,如果你想拥有儒学,你就只能是孔子的影子,而无法超越孔子。同样道理,如果你想拥有哲学,你也一样只能是苏格拉底航灯下的行舟者罢了。也就是说你想拥有儒学你就不能拥有哲学,你想拥有哲学你就必须放弃儒学,即想拥有羊又想拥有狼是不能的事情,即便是你把他们放一起,早晚狼也是吃掉羊了事。
自汉代之后至今,异族人统治汉民族的时间多达整个过程的三分之二时间段,也就是说在汉后至今的一千八百多年间,有一千多年汉民是受异族人统治的。为什么?我们不是有伟大的儒学吗?为什么汉民却不能摆脱异族人的欺凌与统治呢?
恐怕深层次的原因还是思想方法上的问题,这一节看似无关于法的精神,其实行政法中多的思想来源于文化背景。因此,法的精神也无法摆脱政治环境的影响而独善其身。
(十二)、法的精神同样存在狼性精神与羊性精神
由于气候以及生存环境等多方面的原因,法的精神也存在狼性精神与羊性精神,也有人叫鸽派精神与鹰派精神。热带地区的人类多居有羊性精神,而寒冷地区的人多具有狼性精神。
鸽群与羊群追求的是和谐相处,安静共存,但是羊与鸽只适宜安静和谐,供应充足的环境,环境一旦受到破坏,就必然形成分散混乱的结果,分散自私与缺乏团结的特点在这一刻得到了充分的体现,羊群四散而逃。
而狼性的精神却恰恰相反,在内部安定的环境中,狼性是自我独立的个体。但是一旦狼群受到威胁,甚至是攻击,狼性的团结与共求生存的本性会在瞬间激发出来,共同抵御外敌的团结精神便会发挥到极致,首尾相赴,视死如归。
故法有羊性法与狼性法之分,羊性法求得和平共处,共同发展。而狼性法则取物竞天择,优胜劣汰;弱肉强食,适者生存。
(十三)、法是有精神有灵魂的
灵魂与精神寄托于人的**之上,并存于物质基础而不会独立存在。如果精神与灵离开人的肉身,人也就不复存在了。因此,法的精神与灵魂同样是依附于人的存在而存在的意识形态。也就是说,没有人也就不会有有关于人的法的精神存在。正是基于人的存在,法的精神与灵魂才应该以人为本,建立人性化的法理制度。
所谓人性化的法理精神,就是站在客观的角度来考量现实存在。因此,立法者与执法者的目光都不应该是两眼直视的,立法者与执法者目光都应该用第观的考量世界冷暖,用全方位的视野来评判正义与邪恶,传递给人民正义的正能量。